2019年,被告某公司(DB真人甲方)与原告小明(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工种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某公路隧道内使用的钢拱架、网片、小导管DB真人、连接筋加工工程交由原告承建,承包方式为:劳务分包(包工不包料),综合单价为360元/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按协议组织工人施工后,双方于2019年形成《验工计价表》,载明被告应付工程款为192,223元,该《验工计价表》上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此后,原告多次催收工程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并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DB真人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建设工程施工案件中,除本案中合同无效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依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无效: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DB真人,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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