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双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1、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
2、在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应当认定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发包人重庆双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承包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建设)赔偿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修复费用10433669.55元等。
该案经重庆一中院一审,重庆高院二审后,渝万建设仍不服,向最高检申请监督,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367号民事判决:渝万建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产业公司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修复费用6457114.79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渝万建设是专门的建筑公司,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知道。本案案涉厂房因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修复的费用,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为10433669.55元,超出了案涉工程的造价。已建的不合格工程的修复费用超出原造价,可能有多种理由,例如,整改修复本身的技术难度高于重新建造,整改修复时的建筑市场价格已发生变化等等。因此,渝万建设仅以整改修复费用高于原工程造价为由主张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不能成立。
从修复整改费用鉴定报告看,修复整改费用10433669.55元中的绝大部分是用于“厂房桩基础按批评定不合格”的具体加固措施,其费用高达9941386.90元。渝万建设主张厂房基础施工经过六家单位分步验收,其对基础全部是按照设计施工,逐个工序提交产业公司组织五家单位验收,上一个工序验收通过才进行下一个工序施工。产业公司主张“验收报告不能说明工程没有问题”,“我们仅是程序验收,不是质量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只能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DB真人网站本院认为,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现依据鉴定结论,应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是DB真人,渝万建设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DB真人,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现鉴定报告提出的基础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工程分步验收中的结论明显不符。应当认定,案涉厂房基础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关于“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规定,本院认为,对厂房基础加固措施费用9941386.90元,应由渝万建设承担部分费用,综合考虑本案具体事实,可酌定由其承担60%。而对于厂房基础加固费用之外的其他维修费用,则应由渝万建设全部承担。原审判决判令渝万建设承担全部维修整改费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1、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DB真人网站应以鉴定结论为准,即使发包方组织的五方验收结果为合格,也不能据此认定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
3、如果发包方组织阶段性五方验收时,相关单位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未能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适当减轻施工方的赔偿责任;
4、该案件中并未查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系因施工方过失还是故意所致,导致该案例未能明确以下情形的裁判规则:在工程质量问题系因施工方采购建材时故意“以次充好”或为了降低成本故意减少施工工序所产生的情况下,即使其他单位在验收时因未尽到审慎义务而未能发现其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据此减轻施工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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